父母给的,受之也并非理所应当、心安理得

三年没打过一个电话,单亲妈妈起诉儿子返还370万购房款,法院予以支持。
杨女士是一个单亲母亲,为了儿子结婚,卖掉了自己名下的一套小点的住房,卖房款370万全部给儿子,用于购买一套大些的房屋作为婚房,自己也可以和儿子一家一起生活。谁知儿子结婚后不久,因婆媳矛盾,儿子儿媳一家搬离该房屋,儿子拉黑了其母亲杨女士的联系方式,三年没给母亲打过电话。后来为了小孩上学方便,儿子一家想回到这套房屋居住,并要求其母亲搬离。杨女士于是起诉儿子,要求返还其370万。庭审中,杨女士说这个钱是借给儿子的,而其儿子坚持认为是赠与给他的。
法院认为,从伦理人情的层面来看,父母将为子女出资购房作为赠与的情况较为普遍。但是,资助子女购房并非父母的法定义务,子女成年之后,父母已经尽到了抚养义务,并无继续提供供养的责任。相反,根据《老年人权益保障法》第十四条的规定,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经济上供养、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。如果父母倾其所有资助子女买房,而子女却不履行对父母的赡养义务,法院仍将出资行为推定为赠与性质的话,显然对父母而言显失公平,有违法律公平正义之理念。本案中,儿子未尽到对其母亲的赡养义务,故认定杨女士出资购房的370万元应为借款,判决儿子予以偿还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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