离了个大谱,告错了人也能胜诉

离了个大谱,告错了人也能胜诉。原告拿着这个“胡某青”打的借条,去告同名同姓的那个“胡某青”,法院竟然就判决了那个“胡某青”偿还这个借款。这个案件发生在江西赣州的某法院。
基本事实是这样的:一个名叫“胡某青”的公职人员经人介绍认识了原告朱某,2010年1月8日这个“胡某青”向原告借款26000元并出具了借条。该借款一直没有还,直到最近,这个朱某决定起诉,但不知道对方身份证号码,只知道对方姓名、大概年龄及大概户籍信息,委托律师去办理,律师不知道怎么找的,就找到了同名同姓的那个“胡某青”的具体信息,把那个“胡某青”当作这个“胡某青”起诉了。
开庭的时候,被错告的“胡某青”本人未到庭,他的妻子作为代理人到庭应诉答辩,称:她的丈夫“胡某青”2010年1月4日、也就是在本案借条日期的前4天就因中风住进了ICU,此后一直偏瘫至今,因此不可能在那个日期在百里之外向原告借款;而且她的丈夫是农民,而原告所说的“胡某青”是公职人员;她的丈夫也从未认识一个叫朱某的这个原告。而这个答辩意见,并没有引起一审承办人的注意,依然判决这个告错了的“胡某青”偿还借款。
尽管一审庭审中也提到了鉴定的问题,因为这个错告的“胡某青”文化低,以前没写过多少字,没留下过什么签名,瘫痪后写不了字,没有签名样本,就做不了笔迹鉴定。但是一个公职人员、一个农民的身份差异,不是疑点吗?被错告的“胡某青”提交了瘫痪的病历资料,不去核实吗?不听被告的答辩、不看被告的证据,而单纯按借条、按原告的陈述,直接作为所谓的审理查明的事实吗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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