大连工业大学对某女学生的处分依据错误

大连工业大学对某女学生拟给予开除学籍处分是否过重?实名公告是否侵犯隐私?网络上有两种截然不同的意见,支持的、反对的,各有理由。
我个人认为,这些都不是问题。这名女大学生的行为虽然没有违反法律法规,只是道德范畴,但绝对是违背公序良俗的,所造成的客观影响也绝对是“有损校誉”、甚至是“有损国格”的,即便给予开除学籍的处分,也并不为过;至于发公告,肯定必须得实名,不然起不到公告送达的作用,但公告内容只是说“鉴于你2024年12月16日的不当行为,造成了恶劣的负面影响”,而并未指明具体是什么不当行为,所以,实名公告本身并不会侵犯该名学生的隐私权。
问题的关键是,给予开除学籍的处分,应该有合法的依据。从学校发布的公告看,其引用的依据是《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》第三十条第六款,但整个第三十条规定的是“退学”的情形,并非“开除学籍”。而关于“开除学籍”的规定是第五十二条,在这个第五十二条所列举的8项情形中,比较沾边的,第一项,“违反宪法,反对四项基本原则、破坏安定团结、扰乱社会秩序的”,该学生的行为是否属于“扰乱社会秩序”?值得商榷;第六项,“违反本规定和学校规定,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、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的”,对学校声誉有影响,是否就属于“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、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”呢?;第八项,“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,经教育不改的”,那这名学生她之前是否曾经有过违反学校规定的行为、且曾经受过纪律处分?也是个问题。
综上,学校可能会面临决定处分这个学生而又没有合法依据的尴尬局面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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